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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解读香港国安法与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关系

作者:     发布日期: 2020-07-02     二维码分享

  中新社北京7月1日电 (路梅 张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7月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发布会上表示,全国人大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律不取代香港基本法第23条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的规定。

  沈春耀表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7条都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他指出,香港基本法第23条和香港国安法分别规定应予惩治的七种、四种行为和活动,其中有两种行为有交集。新出台的法律除了规定四类应予惩处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外,包括许多其他重要内容,即内容比原来基本法第23条设想的内容要广泛得多。

  沈春耀还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完善相关法律,并不限于23条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现行的香港本地法律中还有一些法律也和国家安全有关。

  他同时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同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出台的法律相抵触,不得同国家层面的全国人大的决定和法律相抵触。这都是重要的制度安排。

  沈春耀当天答问时还介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名称,包括概念术语,应作广义理解;其中包含三层含义,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二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三是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有根本责任。

  此外,沈春耀介绍,香港国安法草案形成前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都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听取意见。按照立法法第37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可决定不公开法律草案。香港国安法有其特殊性和敏感性,因此没有采取向社会全文公开法律草案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的方式。

  沈春耀指出,香港国安法凝聚了各方面共识,体现了中共中央的精神,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意志和心愿;制定过程完全符合中国立法的法定程序。(完)

【编辑:李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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