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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按摩师刺死入室者案二审维持原判 于海义获刑四年

作者:     发布日期: 2021-09-12     二维码分享

  中新网沈阳9月10日电 (记者 王景巍)9月10日,备受关注的辽宁省抚顺按摩师刺死入室者案二审宣判。

  当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高院)对于海义故意伤害上诉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于海义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被害人吕某酒后来到于海义工作的足疗休闲馆外敲门,由于时至深夜,正在床上休息的于海义未给其开门。

  抚顺市中院审理查明,吕某在门外推动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并在客厅门口掰开折叠尖刀。此时被害人推拽开大门,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

  此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于海义向公安机关投案。

  于海义故意伤害案由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抚顺中院认定,被害人吕某于凌晨二时许,不顾于海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强行进入一楼门厅,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被害人腹部一刀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海义案发后在亲属劝说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海义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于海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英某、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英某、吕某某和原审被告人于海义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20日,辽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审理期间,召开了庭前会议,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出庭检察官的意见。*终,辽宁高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正确,遂作出上述裁定。(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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